韶关首例“自洗钱”案宣判,男子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作者:徐国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9  浏览次数:62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浈江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洗钱罪案,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该案系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韶关市审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20168月始,被告人潘某某在韶关市区通过微信以非接触交易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截至案发,潘某某通过前述方式先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38克,折合人民币共计198680元。

在上述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512日至2021324日间,使用其妻子龚某某名下的微信账号收取购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0480元。后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提现等方式,将该130480元的非法所得先后多次转至其名下微信账号及妻子名下微信账号、建设银行账户内,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潘某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微信账户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收入转入其名下其他账户和龚某某名下的账户,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洗钱罪。虽然潘某某归案后一直拒不交代该案的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时能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