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执1040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18  浏览次数:95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玉金与被执行人曾少玲、江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204执10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江玉金支付22160元及利息。

二、向江玉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32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