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执1121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81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浈江新广来进口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浈江区永和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204执11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韶关市浈江新广来进口汽车修理厂支付106652元,案件受理费2433元,诉讼保全费1053元,合计110138元。

二、将承租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原新广来进口汽车修理厂南边房屋场地约1300平方米腾空交还给原告韶关市浈江新广来进口汽车修理厂。

三、向韶关市浈江新广来进口汽车修理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负担申请执行费2052元。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