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洋酒“贴牌”变名酒,夫妻双双获刑

作者:徐国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次数:141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欧某、丘某使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进入消费流通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共同赔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洋酒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5月开始,被告人欧某伙同其妻子丘某在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七公里一出租屋,采用冒用他人商标标识、以次充好的手段,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芝华士等注册商标生产洋酒,后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2021715日,公安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欧某、丘某,并当场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制酒工具等。经各商标权利人确认,前述被查获并送检的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至案发,欧某、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达十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酒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欧某、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欧某、丘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丘某已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同时又考虑到其小孩年幼,故采纳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凝聚了企业的辛勤劳动和智慧,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护对象。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既有力震慑违法“贴牌”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提升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