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客车上竟敢拉扯方向盘

作者:徐国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160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乘客郑某乘坐客车时发现自己坐反了方向,便与司机孙某发生争吵,期间不顾其他乘客劝阻,拉扯司机右手,进而拉扯方向盘。近日,浈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910189时许,郑某在浈江区十里亭镇的一公交车站上了一辆由韶关市区开往仁化县的客运车。上车后郑某问司机孙某该客车是否前往浈江区犁市镇,因孙某正在找零钱给另外一名刚上车的乘客,未听到郑某的发问而未作答,郑某未待仔细问清楚便在车上找了个位置坐下,该客运车启动后车上约有七至八名乘客。当车驶过浈江区犁市镇铣鸡坑高架桥后,郑某发现车辆行驶的方向并非通往犁市镇街道方向,便与司机孙某发生争吵,期间有一名乘客上前劝阻,但郑某不予理睬,手持手机对着孙某的面部指指点点,还用手拉扯司机孙某的右手,让孙某将车停下。出于安全考虑,司机孙某无奈将车靠边停下并将车门打开,但郑某没有下车而是继续与孙某理论。孙某见郑某未下车,便再次启动客运车行驶,在客运车行驶过程中郑某拉了一下客运车的方向盘,要司机孙某将车停下,孙某把客运车停下后立即报警。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推拉驾驶人员,拉扯驾驶人员的方向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在明知他人已报警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询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考虑到郑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故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